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光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
0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光華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櫃員專用章」印章壹枚、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上偽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櫃員專用章」印文共陸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捐款新臺幣陸萬元予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偽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櫃員專用章」印章壹枚、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上偽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櫃員專用章」印文共陸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光華原係擔任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街○○號「紐約紐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負責該管理委員會內之一般行政事務,含收取社區住戶裝潢施工保證金及保管社區財物現金、製作收支會計帳冊等,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代理上開管理委員會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住戶裝潢保證金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所收取、保管之裝潢保證金侵占入己,挪作私人用途。
2、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民國99年5月25日,製作如附表二編號2、4、5、6號所示項目之支出傳票向上開管理委員會請款,並於99年6月7日提領現金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所提領保管之現金侵占入己,挪作私人用途,事後於附表二編號2、4、5、6號所示實際付款日始將款項交予廠商。又王光華為掩飾上開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櫃員專用章」1枚,製作匯款予附表二編號1至6號所示廠商之虛偽「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及將上開管理委員會帳戶存摺內頁如附表二編號2、4、5、6號「現金提款」記載變造為「匯出匯款」並加註廠商簡稱後影印,提交予上開管理委員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紐約紐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付款項之稽核正確性與住戶之權益。
(二)嗣於99年11月2日,時任紐約紐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陳烱華 (起訴書誤載為 陳炯華 )因王光華遲未提出財務報表,遂向廠商及銀行查詢而知悉上情,王光華始於99年11月11日將附表一之裝潢保證金款項存入上開管理委員會帳戶。
(三)案經陳烱華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
四、附記事項: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之協商條件,包括被告應捐款新臺幣6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公益團體,惟查被告已於100年7月12日捐款上開款項予上開公益團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於本院卷宗可資佐憑,足見其已履行上開協商條件,執行時自無庸再重複履行,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
┌──┬───┬──────┬───┬────┬────────┐│編號│時間│住戶地址│屋主姓│金額(新│犯罪方式│││││名│臺幣)││├──┼───┼──────┼───┼────┼────────┤│1│98年10│新竹縣竹北市│ 林孟秀 │30,000元│99年6月25日製作││││月14日提領3萬元│││月19日│隘口六街33號│││退還裝修保證金支││││8樓之2│││出傳票,於99年7│││││││月14日提領30,000│││││││元現金後侵占入己│││││││。│├──┼───┼──────┼───┼────┼────────┤│2│99年7│新竹縣竹北市│ 彭乾郎 │30,000元│將住戶繳交之裝潢│││月3日│隘口六街35號│││保證金現金侵占入││││7樓之8│││己,挪為私人用途│├──┼───┼──────┼───┼────┤。││3│99年7│新竹縣竹北市│ 王靜瑩 │30,000元││││月15日│隘口六街33號│││││││7樓之6││││├──┼───┼──────┼───┼────┤││4│99年8│新竹縣竹北市│ 胡卓如 │30,000元││││月6日│隘口六街37號│││││││9樓之6││││├──┼───┼──────┼───┼────┤││5│99年8│新竹縣竹北市│彭乾郎│30,000元││││月14日│隘口六街33號│││││││6樓之7││││└──┴───┴──────┴───┴────┴────────┘附表二:
┌──┬──────────┬─────┬────┬──────┐│編號│廠商│項目│金額(新│實際付款日│││││臺幣)││├──┼──────────┼─────┼────┼──────┤│1│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服務費│97,650元│99年6月7日│├──┼──────────┼─────┼────┼──────┤│2│尊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社區服務費│42,000元│99年6月21日│││股份有限公司││││├──┼──────────┼─────┼────┼──────┤│3│尊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社區服務費│29,400元│99年6月7日│││股份有限公司││││├──┼──────────┼─────┼────┼──────┤│4│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機電保養費│15,000元│99年7月14日│├──┼──────────┼─────┼────┼──────┤│5│高陞停車場設備有限公│機械停車機│25,950元│99年11月26日│││司│保養費│││├──┼──────────┼─────┼────┼──────┤│6│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電梯保養費│14,000元│99年7月22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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