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