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醫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醫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尤寶全
甲○○被上訴人台灣大學附設教學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尤寶全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向被上訴人主訴腹痛等情後,被上訴人相關之處置方式為何,就此部分之醫療行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部分為充足完整之陳述;並向本院陳明一般情形下,病患在發生何種症狀時需做腹腔內視鏡檢查,此部分之檢查是否為全民健保給付之範圍,倘非健保給付之範圍是否病患不願自費負擔時,醫院即無庸就此部分為檢查。另將上訴人應支付之醫療費用部分區分為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之醫療費用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之後所應給付之醫療費用,並將其相關數額向本院陳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洪遠亮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