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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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二號
原告公爵西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右當事人請求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公爵西餐廳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原告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