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