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年度板司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永芳
代理人(法  林彥霖 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徐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調解事件,無
資力支出調解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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