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呂文漢
被 告 黃尚 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