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
何新琦
被 告 廖而進 (即 廖本哲 之繼承人)
廖浩錦 (即廖本哲之繼承人)
廖麗娜 (即廖本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而進、廖浩錦、廖麗娜為廖本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本哲於民國109年7月1日死亡,被告廖本哲之
繼承人為廖而進、廖浩錦、廖麗娜,惟廖而進、廖浩錦、廖
麗娜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於110年7月6日具狀聲明由
其等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更正訴之
聲明(二)暨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爰
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廖而進、廖浩錦、廖麗娜為被告廖本哲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