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高義欽  
       周侑增  
       郭俊雄  
       張明賢  
被   告  馮俊仁馮明禮 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 馮麗如 之繼承
      人   
       馮蘭 ■v即馮明禮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馮麗如之繼承
      人   
被   告  馮明智 即馮明禮之繼承人兼被繼承人馮麗如之繼承
      人及被繼承人 馮明德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陳亭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