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苑 如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
何新琦
被 告 陳文龍 (即 陳錦璋 之繼承人)
陳文雅 (即陳錦璋之繼承人)
陳文鳳 (即陳錦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文龍、陳文雅、陳文鳳為陳錦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錦璋於民國110年3月9日死亡,被告陳錦璋之
繼承人為陳文龍、陳文雅、陳文鳳,惟陳文龍、陳文雅、陳
文鳳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於110年7月6日具狀聲明由
其等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更正訴之
聲明(二)暨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院爰
依原告之聲請裁定陳文龍、陳文雅、陳文鳳為被告陳錦璋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