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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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波
陳昱璇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86、5690號),本院就被告劉德波被訴公然侮辱、傷害及被告陳昱璇被訴公然侮辱、傷害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波與被告陳昱璇原即相處不睦,被告陳昱璇於民國108年6月22日中午12時許,前往案外人 何秀蘭 位於嘉義市○區○○里○○○00號住處,在該處屋簷下(下稱系爭處所)向案外人何秀蘭等人收取旅遊團費,被告劉德波則於同日下午2時許抵達系爭處所,並坐在被告陳昱璇隔壁桌飲酒、唱歌,被告劉德波、被告陳昱璇竟各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被告劉德波以「幹你娘機掰」、「幹你阿嬤機掰」、「你這個爛女人」、「你這個爛機掰都沒人會去幹你」等語辱罵被告陳昱璇,足以貶損被告陳昱璇之人格;過程中被告陳昱璇亦心生不滿,先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被告劉德波,足以貶損被告劉德波之人格,旋後被告劉德波在被告陳昱璇欲離開之際,被告劉德波即以徒手掐住被告陳昱璇脖子,被告陳昱璇則持空玻璃酒瓶砸向被告劉德波頭部,被告劉德波進而將被告陳昱璇摔倒在地,並以腳踏踩被告陳昱璇之胸部,嗣經旁人勸阻將2人拉開後,被告劉德波又徒手掐住被告陳昱璇脖子,並以拳頭毆打被告陳昱璇臉部,致被告陳昱璇受有胸部挫傷、臉部挫傷、頸部擦傷、左胸第7、8、9肋骨骨折、右肩挫傷併瘀血、左肘挫傷併瘀血等傷害;被告劉德波則受有左手第四指中段指骨骨折、頭部外傷、頭皮微小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交訴卷第87頁至第89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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