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告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中村州一

原告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川崎重工業株式會

社)

法定代理人 小野晃司

原告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東原敏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陳怡雯 律師

陳君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估驗計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885萬5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萬5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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