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公設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6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