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桃園分行│91年5月25日│5,565元│AR七八五0八六│││1│司││││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