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關維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關維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