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陳永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林煜烽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5年12月19│53,000元│AB0000000│││││用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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