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60號原告 陳筱鎔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劉忠仁
劉宇傑 蔡碧真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卅一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