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 詹政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5年11月15日│13,500元│TX0000000││││限公司 黃晟傑 │鹿港分行│││││├──┼───────┼───────┼───────┼────────┼────────┼──┤│002│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5年12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3│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1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4│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2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5│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3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6│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4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7│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5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8│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6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09│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7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10│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8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11│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9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012│興億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106年10月15日│4,500元│TX0000000││││限公司黃晟傑│鹿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