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叄所載。附表編號壹、貳、叄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肆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㈠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案件,經本院以90年訴字第806號度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壹、貳);㈡又於89年間,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參);㈢另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案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肆)。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
壹、貳、參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壹、貳、參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肆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肆│├───────┼───────────┼───────────┼───────────┼───────────┤│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8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11│8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11│89年9月27日、89年11月│89年11月24日│││月4日止│月4日│間某日起至同年月4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1293、││90年度偵字第7805號│92年度偵字第4987號│││12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806號│同左│9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93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實├───┼───────────┼───────────┼───────────┼───────────┤│審│判決│90年7月27日│同左│92年3月5日│93年6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訴字第806號│同左│9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93年度上訴字第816號││決├───┼───────────┼───────────┼───────────┼───────────┤││確定│90年9月3日│同左│92年4月3日│93年10月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編號1至4: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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