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乙○○
5弄2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竹東調字第3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辯論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調解程序已繳費用新台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