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7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2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