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盛正儀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被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林彥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