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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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6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
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然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