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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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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