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彭翠琴 原告 林吳秋菊
林錫璋 林錫雄 林錫煌 林惠琴 林莉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劉定安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