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過失傷重傷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此經告訴人乙○○到院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可憑,依首揭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正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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