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琇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寶如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