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劉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浤偉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