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佳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蕭麗莉 律師被告庚○○住臺南縣
丙○○○住臺南縣乙○○住臺南市
之1甲○○○○○
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