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288號聲請人 陳科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錫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聲請事項欄之記載與票載不符)。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