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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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13號原告 李絢華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 郭芊淯 (原姓名: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60萬元債權不存在,惟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3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