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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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