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柏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柏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1年1月17日11時52│100年11月21日下午某││││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偵│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747號│字第1182號│字第2264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691號│101年度簡字第1828號│101年度簡字第35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23日│101年6月6日│├─┼────┼──────────┼──────────┼──────────┤│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691號│101年度簡字第1828號│101年度簡字第356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0日│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備註│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年度│││第4365號│第6985號│執字第8697號││├──────────┴──────────┤│││編號1、2曾經板橋地院101年度聲字第27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4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1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04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3日│││├─┼────┼──────────┼──────────┼──────────┤│確│法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66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數罪││││├──────┼──────────┼──────────┼──────────┤│備註│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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