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906號聲請人 徐鳳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汶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莊汶霖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莊汶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