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施秀英
鍾秀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施秀英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525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5年3月9日以高雄市前鎮區地政事務所96鎮000000000號,設定本金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500萬元抵押權擔保與另一被告鍾秀楯間之500萬元債權不存在,惟系爭不動產之業經鑑定價額為4,406,24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