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上訴人聯興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佳佩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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