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729號債權人 楊介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山屋有限公司黃美英蔡怡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玉山屋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已死亡,請表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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