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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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名,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