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王俊貴 被告 陳麒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面積
35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千分之605,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巷○○○○號房屋(下稱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斷。又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725,035元(即土地價額365,035元+房屋價額360,000元=725,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