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林木忠
林木為林木籐林 洪茶花 林秋旭 林銘偉 林俐伶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芬蘭 等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2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