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巧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巧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巧麗①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②又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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