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葉金鶴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被告 楊朝松
楊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57,925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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