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間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應執行之刑既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自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