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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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8號上訴人 楊濟榮 被上訴人 涂金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繳納,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