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聲請人 劉桂玉 相對人 嚴盛枝 關係人嚴品家
嚴怡均 嚴加茵 嚴必如 嚴永軒 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三中關於「並經全家屬一致同意」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除關係人嚴加茵外之家屬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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