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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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禾記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債務人 立宸 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命其補正下列事項:⒈提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⒉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該裁定業於108年2月25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並於108年3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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