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石麗香 被告 林陳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3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