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3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6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宏安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附表一首欄「原審罪名、刑度」,應更正為「罪名、刑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一係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7、8之罪名而自行改判,首欄「原審罪名、刑度」,係屬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