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1021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2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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