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韓宏道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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